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李鈺穎
被告 粘束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6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
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
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28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吳丁偉
法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