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751號
原 告 楊芳淇
被 告 吳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110年3月6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本院於110年
3月24日言詞辯論之開庭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是該次期日依
職權對被告為一造辯論判決自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