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悅群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悅群印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中和分行
114年1月31日
273,593元
XQ8210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