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悅群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悅群印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中和分行

114年1月31日

273,593元

XQ821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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