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97號
原告 蔡蕙君
被告 馬育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97號
原告 蔡蕙君
被告 馬育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