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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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97號
原   告  黃坤鐘
被   告  張弘力 (原姓名: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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