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廖金賜
上列原告因與慶謀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
叁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