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9年度南簡字第987號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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