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佑聰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粘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4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出六個月以上者,就超出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