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景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
  消費合作社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144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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