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景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
消費合作社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144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