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