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乙○○○○○○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