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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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3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79,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