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陳嘉 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欲於民國98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8年5月5日起至100年5月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年利率
6.36%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陳嘉欲應於每月5日繳付利息,上開借款自100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借貸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