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吳孟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