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務人陳麗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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