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 曾士誠
曾倍慈 曾倍慧 王意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被告 曾憲志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所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63,31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2,107元/㎡×面積298㎡×權利範圍915/1000)+建物課稅總現值6,028,600=22,963,3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1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9,01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2,107元/㎡×面積298㎡×權利範圍915/1000)+(建物課稅總現值6,028,600×權利範圍50/100)=19,949,0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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