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莊孟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新台幣)││(年息)│├──┼─────┼────────────┼────┤│001│98,499元│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20%││││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177,032元│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18.25%││││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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