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在卷可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性質、相隔時間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駱青樺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6年6月1日│高雄地院106│106年9月29日│高雄地院108│106年9月29日│││害防制│││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條例│││1032號││1032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06年3月26日│橋頭地院106│106年9月20日│橋頭地院106│106年10月17│││害防制│││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日│││條例│││629號││6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