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洪吳淑嬌 訴訟代理人 洪榮春 被告 李國良
謝美音 林忠賢 林金賢 林暐智 林茂富 楊林麗珠游 林美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茂富被告 林美惠
林鴻銘 林鴻章 林佩瑾 林平 田林 薛秀琴 林鴻龍 林子富林 俞均 林平順古 林素雲 林玉秀 林建龍 林建勳 林建福 林美珠 林美雪 劉林玉露 劉怡燕 劉訓智 劉芯雨 劉許碧雲 劉重光 劉重信 劉鳳君 莊淑娥 劉偉森 劉偉倫 劉芳如 劉春興 劉小萍 劉小惠 劉雙漪 劉珮均 蔡金貴 劉一蒼 劉東和 林榮晃 林宗泰 林玟玟 劉素雲 黃武吉 黃崇永 黃崇遠 杜榮富 杜秀娟 杜秀幸 黃美玲 張黃雪錦 徐逸雄 徐武雄 徐樂隆 徐樂嘉 徐淑容 陳木川 陳約伸 陳淑女 林廷鑫 林文靖 張鴻儀 張智超 張智越 張郡芳 張郡玲 林秀凰 林春霞 王濬騰 王柳樺 林阿滿林萬益 林昱志 林昱良 楊展春林 陳須美 林紹源 林靜欣 林宜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30,200元【計算式:1,381(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4,2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1/1381(應有部分)=2,230,2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