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請人 方逸麟 相對人伍航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聰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雙方金額如附件所載(勞資雙方簽署確認,詳如附件),資方表示將於108年10月4日前給付,…」(按附件所記載「方逸麟」之合計金額共計新臺幣42萬2628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9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雙方金額如附件所載(勞資雙方簽署確認,詳如附件),資方表示將於108年10月4日前給付,…」(按附件所記載「方逸麟」之合計金額共計新臺幣42萬2628元)。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0月
3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8619100號函暨檢附之該次調解紀錄、附件在卷可憑(見院卷第3至7頁)。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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