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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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月13日或14日及同年2月1日,分別在雲林縣○○鄉○○村○○道路、嘉義縣東石鄉塭港村14之1號住處等地,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先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嗎啡(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查獲,並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1包(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嗣被告於97年3月18日死亡,經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然於97年3月18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為警扣得之白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亦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4月6日調科壹字第16000254700號鑑定書存卷足參,屬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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