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