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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