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4439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