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丙○○
樓甲○○
樓被上訴人乙○○以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0,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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