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乙○○即 曾一峰
6樓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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