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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