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附表:
一、台端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協商協議書所附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兩者所列之債權銀行及債權金額有部分不同,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上之債權是否有於協商後另行借貸或保證者,並請說明時間、金額及提出借貸或保證之證明。
二、另提出債權人清冊中之保證債務,已遭銀行追償保證債務之證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龍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