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向聲請人借款之依據(附具借據影本)。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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