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佐
相 對 人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
執字第8914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竹北簡
字第14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經向本院提起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
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14
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9
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