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調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調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闕章耿
相 對 人  林淑花   臺北縣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近中山路口
處」,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警察隊製作之本件車禍事故相關資料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
之住所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亦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1紙
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同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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