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選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選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菊妹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被告李建昌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選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