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0號

原告 黃輝江

被告 黃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塗銷坐落如附表編號10之信託登記。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9,886元(即附表編號10之不動產價值為計算)。

 ㈡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立遺囑人 黃裕坤 於113年7月12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為真正。

 ⒈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至遺囑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起訴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抗告人就確認該遺囑真正所有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要旨參照)。

 ⒉聲明請求確認遺囑真正,而依原告所提之遺囑內容所示,係由原告取得附表編號10之不動產繼承,其餘遺產部分則未說明,經核依系爭遺囑及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原告客觀上可受利益如取得附表編號10之不動產以及其餘附表所示之動產之二分之一【計算式:11,329,886元+(89,873×原告應繼分1/2)=11,374,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11,374,823元。  

 ㈢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黃裕坤之繼承權不存在。

 ⒈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⒉本件被繼承人遺產依附表所示核定價額共計11,419,759元,又倘若原告主張被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為真,原告應繼分為1分之1;倘被告之繼承權存在,原告應繼分為2分之1,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應繼分1分之1與2分之1之差額,金額為5,709,880元【計算式:11,419,759×(1/1-1/2)=5,709,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又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意旨可參)。故本件聲明中應以聲明第二項為最高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74,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644元,扣除已繳65,265元,尚須補繳65,37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第一銀行光復分行存款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653元

2

第一銀行花蓮分行存款

287元

3

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

39元

4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款

595元

5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

62,358元

6

中華郵政台北松山郵局存款

295元

7

中華郵政永和秀朗郵局存款

6,348元

8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存款

37元

9

中和地區農會存款

17,862元

10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四維段第436地號土地之信託利益

層次面積:

74.95㎡

陽台:

9.65㎡

總面積:

84.6㎡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同巷同弄14號4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3,923元。(計算式:133,923×84.6=11,329,886元)。

11,329,886元

11

悠遊卡

399元

總價

11,419,75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