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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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