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和嘉流通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淑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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