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明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號、18號、20號、22號等四戶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到院,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