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至110年10月6日間,犯罪時間相近,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112年1月10日中院平刑勤112聲字第53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1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1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6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2月8日111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78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5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5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6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3次)犯罪日期110年9月30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3日110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1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1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8日111年12月8日111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5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5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5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5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