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6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6,08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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