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60元,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