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被告起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為此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88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原告,且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因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而於送達時即為確定,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蘇玉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