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翠文 │華泰銀行和平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貳萬元│MC一0七七一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