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溫哲選 債務人 楊文讚 債務人 莊阿祝
一、債務人楊文讚、莊阿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 陸佰 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文讚、莊阿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楊文讚、莊阿祝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一:│├──┬───────┬────────┬────┬─────────┬────────────┤│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號│(新臺幣)│││││├──┼───────┼────────┼────┼─────────┼────────────┤│││││99年6月15日起至│依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99年10月20日止│││001│158,661元│100年9月23日起至│11.436%├─────────┼────────────┤│││清償日止││99年10月21日起至清│計收違約金三期共300元整││││││償日止│││││││││└──┴───────┴────────┴────┴─────────┴────────────┘┌───────────────────────────────────────────────┐│附表二:│├──┬───────┬────────┬────┬─────────┬────────────┤│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號│(新臺幣)│││││├──┼───────┼────────┼────┼─────────┼────────────┤│││││99年6月15日起至│依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99年10月20日止│││001│127,886元│100年9月23日起至│11.436%├─────────┼────────────┤│││清償日止││99年10月21日起至清│計收違約金三期共300元整││││││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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