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洪木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戴文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16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