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707號債權人高雄市桃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顏明月 代理人 劉文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清木 、 張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707號債權人高雄市桃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顏明月 代理人 劉文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清木 、 張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