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2,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