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3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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