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盧團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團安於民國91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6月11日起至126年6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盧團安向聲請人借款①70萬元、②3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②自91年12月4日起至
110年7月4日止,均分期清償本息,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①自106年3月28日起、②自106年4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32,037元、②100,7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盧團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塔樓││162-21││0│0│89.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6│光明巷1之8號○里○鄉○○段16│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9.00、二層28.10、│陽台9.98、│全部││││││2-21地號│、四層樓房│三層49.00、四層49.00,│屋頂突出物│││││││││總面積175.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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