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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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的土製爆裂物壹顆,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是說: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被告甲○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法持有一顆土爆裂物,已經不起訴處分在案,而爆裂物屬於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並且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的土爆裂物具有殺傷力,有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出示的刑偵五字第三一六六八號爆炸物鑑驗處理通知書屬附在偵查卷內可以證明,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要管制的彈藥,故屬於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因此,依照以上法條的說明,本件聲請人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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