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