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8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昌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
一至三號支票票款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附表所示編號四至二十六號支票之到期日給付原告各支
票票款,及自各支票所載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282,
000元之支票26紙(發票日、票號、提示日、付款銀行詳如
附表),上開支票中已到期之支票3張經其提示後,竟因存
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且原告查悉被告業已跳票
12張,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是就尚未到期之支票亦有預
為請求之必要。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㈠給付上開已到期支
票票款214,500元及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㈡應給付其餘未到期之支票票款,及自各到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第144
條規定甚明。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亦有明定。查原告
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26紙、退票理由單3紙、
被告之票信紀錄1份等為證,原告就其所持有由被告簽發之
另23張未到期支票,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
㈠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號支票票款共計214,500元,及
各票款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
應於附表所示編號4至26號支票所載到期日,給付各該支票
之票款,及自各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3,671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時間:民國
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帳號│票號│
├──┼────┼────┼────┼───┼─────┤
│1│66,000│96.11.30│96.12.03│160055│VC0000000│
│││││371││
├──┼────┼────┼────┼───┼─────┤
│2│92,500│96.12.30│97.01.21│同上│VC0000000│
├──┼────┼────┼────┼───┼─────┤
│3│56,000│97.01.30│97.02.15│同上│VC0000000│
├──┼────┼────┼────┼───┼─────┤
│4│105,000│97.02.28│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5│92,500│97.03.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6│92,500│97.04.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7│106,000│97.05.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8│65,000│97.06.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9│87,000│97.07.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0│92,500│97.08.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1│86,000│97.09.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2│86,000│97.10.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3│79,000│97.11.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4│80,000│97.12.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5│80,000│98.01.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6│96,250│98.02.28│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7│98,000│98.03.28│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8│80,000│98.04.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19│80,000│98.05.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0│96,250│98.06.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1│98,000│98.07.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2│79,000│98.08.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3│96,250│98.09.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4│98,000│98.10.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5│96,250│98.11.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26│98,000│9812.30│未提示│同上│V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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